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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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2月2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发〔2025〕9号  2025年3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24年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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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24年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其中对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作出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其中对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作出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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