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16行: 第16行: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第62行: 第62行: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26,552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