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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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https://pan.baidu.com/s/1tSadb9MgMKYqa39ph3dv_w?pwd=9nmd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提取码:9nmd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https://pan.baidu.com/s/1gBe3yOZaeSxrR2NqWGwM5g?pwd=upyw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提取码:upyw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企业或者个人)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填报。税收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居民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个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规定条件的个人。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二、表头项目
 
  1.申请人信息:根据申请人身份选择。
 
  2.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是否有特殊要求:根据对方主管机构是否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进行选择。
 
  3.申请目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目的。选择非享受协定待遇的,需在备注中填写具体申请目的。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基本信息
 
  4.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此处的申请人名称(姓名)即为《税收居民证明》上的纳税人名称。
 
  5.英文名称(姓名):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上显示申请人英文名称时填写,英文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合法证明上的一致。
 
  6.纳税人识别号:申请人为企业的,填写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为个人的,如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则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7.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申请人为企业的,为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为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年度已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为其申请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年度未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为其申请年度的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处,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申请年度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中国居民业主、中国居民投资人、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境内合伙企业关系的,为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年度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信息
 
  8.申请年度:《税收居民证明》证明申请人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公历年度。
 
  9.对方国家(地区):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10.对方纳税人名称:申请目的选择“享受协定待遇”的填写。填写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对方纳税人(企业或个人)名称。如涉及两个以上对方纳税人名称的,请增行填写。
 
  11.拟适用协定名称:申请目的选择“享受协定待遇”的填写。填写申请人拟适用的协定名称。如涉及两个以上协定的,请增行填写。
 
  12.拟适用协定条款:申请目的选择“享受协定待遇”的填写。填写申请人拟适用的协定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以及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等。如涉及两个以上条款的,请增行填写。
 
  13.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金额:申请目的选择“享受协定待遇”的填写。填写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或者将取得的拟享受协定待遇的收入金额。每行填写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协定待遇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分配协议计
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写申请表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如涉及两个以上条款的,请增行填写。
 
  14.预计减免税金额:申请目的选择“享受协定待遇”的填写。填写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每行填写对应协定条款预计减
免税金额。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写申请表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如涉及两个以上条款的,请增行填写。
 
  (三)申请人为企业时填报
 
  15.认定文号、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等规定认定的居民企业填写。
 
  16.境内分支机构名称、境内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境外分支机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中国总机构提出申请时,且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时填写。
 
  17.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且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时填写。
 
  (四)申请人为个人时填报
 
  18.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判断。
 
  19.如无住所,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判断。
 
  20.个体工商户名称、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中国居民业主提出申请时,且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个体工商户关系时填写。
 
  21.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中国居民投资人提出申请时,且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关系时填写。
 
  22.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且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时填写。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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