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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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12月30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发〔1999〕133号  1999年12月30日  执行 =正文=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制度,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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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阶段,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逐级检查验收的方法,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对一些重点地区相关业务领域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和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对市(地)县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地方要给予表彰,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给予纠正。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及时报民政部。  
  第四阶段,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逐级检查验收的方法,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对一些重点地区相关业务领域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和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对市(地)县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地方要给予表彰,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给予纠正。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及时报民政部。  


  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各地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各业务主管单位送交登记管理机关的材料,最迟不得超过2000年12月底。
  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各地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各业务主管单位送交登记管理机关的材料,最迟不得超过2000年12月底。


  四、复查登记的组织领导  
  四、复查登记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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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9|D]][[Category: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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