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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我们对《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6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三份文件进行了清理,对原文件中的有效条款继续按原规定保留执行,原已失效作废条款予以删除,并统一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 一、按照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我们对《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6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三份文件进行了清理,对原文件中的有效条款继续按原规定保留执行,原已失效作废条款予以删除,并统一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 ||
二、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中,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分类规则及比例标准不变。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6〕309号)文规定,将原“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文字调整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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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8|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鄂]][[Category: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鄂]] | [[Category:2018|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鄂]][[Category: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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