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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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
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前款所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国际性社会团体、
外国商会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
组织。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
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开展活动为前
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
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
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
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
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
当采用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
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
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
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非流动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
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成本。借款费
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八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
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
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
  前款所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组织。
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
出资人、设立人、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
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
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
影响数等,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应当披露累积影响数不能合
理确定的理由。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
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
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和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
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
间内确认。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
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
 
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
  (一)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
 
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三)资源提供者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
 
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
商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机构,
 
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开展活动为前提。
第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计核算细则。
 
第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第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
 
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八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设立人、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等,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应当披露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和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机构,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细则。
 
  第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产===
===第二章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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