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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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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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8〕483号  1998年8月18日  执行
1998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8〕483号  1998年8月18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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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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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1日 (日) 14:54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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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8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8〕483号  1998年8月18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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