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2行: | 第2行: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1989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1989年11月10日  执行  | 1989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1989年11月10日  执行  | ||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条款废止  | |||
废止第二条中的“以及荒山占地”  | |||
=正文=  | =正文=  | ||
| 第8行: | 第12行: | ||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 ||
2025年3月27日 (四) 13:4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89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1989年11月10日 执行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条款废止
废止第二条中的“以及荒山占地”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