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02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0行: | 第10行: | ||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 |||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