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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 ||
  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   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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