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对漳泽水库销售工业用水征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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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2月7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对漳泽水库销售工业用水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  1994年12月7日  执行 =正文=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长国税流字〔1994〕第16号、第22号请示悉。关于漳泽水库管理局销售工业用水如何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通知中“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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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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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长国税流字〔1994〕第16号、第22号请示悉。关于漳泽水库管理局销售工业用水如何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通知中“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漳泽水库管理局供应工业用水而收取的水费,不应征收增值税。
  你局长国税流字〔1994〕第16号、第22号请示悉。关于漳泽水库管理局销售工业用水如何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通知中“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漳泽水库管理局供应工业用水而收取的水费,不应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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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4|D]][[Category: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Category:1994|D]][[Category:山西省国家税务局]][[Category: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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