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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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2025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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