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127行: 第127行:
  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为便于纳税人执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应按《公告》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为便于纳税人执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应按《公告》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Category:2018|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鲁]]
[[Category:2018|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鲁]][[Category: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鲁]]
25,183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