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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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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9|200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Category:2009|200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