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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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2007年9月10日  执行
2007年9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2007年9月10日  执行
2026年7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2027年9月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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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 (二) 22:38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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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9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2007年9月10日  执行

2026年7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2027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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