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8年9月18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8号 2018年9月24日 施行 | 2018年9月18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8号 2018年9月24日 施行 | ||
第9行: | 第10行: | ||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执行。 |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执行。 | ||
[[Category:2018|9]][[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8|9]][[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Category:美利坚合众国]] |
2025年4月9日 (三) 11:0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8年9月18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8号 2018年9月24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现将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的商品,自2018年9月24日12时01分起加征关税,对其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其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附件4所列662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