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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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2015年2月1日  施行
201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2015年2月1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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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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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一) 01:07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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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2015年2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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