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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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月—日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晋市地税发〔2010〕56号  2010年6月1日  执行
2010年—月—日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晋市地税发〔2010〕56号  2010年6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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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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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月—日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晋市地税发〔2010〕56号  2010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商业用房等非住宅预征率为2.5%。

  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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