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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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2008年5月21日 执行 | 2008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2008年5月2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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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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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5日 (一) 14:06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8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2008年5月21日 执行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