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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7〕1号 2007年2月1日 执行 | 2007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7〕1号 2007年2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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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条 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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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7|1]][[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 [[Category:2007|1]][[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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