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百新翼公司产权分割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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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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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百新翼公司产权分割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26号  2005年2月8日  执行
2005年2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百新翼公司产权分割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26号  2005年2月8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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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西湖商业公司(简称西湖公司)、广州粤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粤泰公司)、广州市天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天宏基公司)三方成立广州市广百新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广百新翼公司),已开发的房地产权属,属于新公司所有。如广百新翼公司将名下的房地产过户到西湖商业公司和天宏基公司,房地产产权承受方应依法缴纳契税。
  广州市西湖商业公司(简称西湖公司)、广州粤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粤泰公司)、广州市天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天宏基公司)三方成立广州市广百新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广百新翼公司),已开发的房地产权属,属于新公司所有。如广百新翼公司将名下的房地产过户到西湖商业公司和天宏基公司,房地产产权承受方应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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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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