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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44号 2005年5月18日 执行 | 2005年5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44号 2005年5月18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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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5年出口商品消费税税率表》“8711100010”与“8711100090”商品代码中的“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发动机、微马力是指排气量≤50CC)”,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对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上述货物,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不能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的,不退消费税,可按规定退还增值税。 | 三、《2005年出口商品消费税税率表》“8711100010”与“8711100090”商品代码中的“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发动机、微马力是指排气量≤50CC)”,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对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上述货物,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不能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的,不退消费税,可按规定退还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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