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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6号  2005年1月18日  执行  | 2005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6号  2005年1月18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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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   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 ||
[[Category:2005|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5|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免征增值税]][[Category:农、林、牧、渔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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