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18
个编辑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5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6号 2005年1月18日 执行 | 2005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6号 2005年1月18日 执行 | ||
第11行: | 第12行: | ||
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 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 ||
[[Category:2005|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5|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免征增值税]][[Category:农、林、牧、渔业]]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