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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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81号  2005年9月14日  执行
2005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81号  2005年9月14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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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总局意见,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的规定执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一)项中有关对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实行先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再退税的规定,应停止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总局意见,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的规定执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一)项中有关对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实行先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再退税的规定,应停止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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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5|废]]
[[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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