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4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2004年5月19日 执行 | 2004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2004年5月19日 执行 | ||
第9行: | 第10行: | ||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4|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Category:2004|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025年9月8日 (一) 01:53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4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2004年5月19日 执行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