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6):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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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3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6〕25号 2026年3月30日 执行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办: 你们关于对符合条件的澳门机动车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暂时入出广东省其他区域实行免担保政策并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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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 (四) 13:45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26年3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6〕25号 2026年3月30日 执行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办:
你们关于对符合条件的澳门机动车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暂时入出广东省其他区域实行免担保政策并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同意自即日起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对符合条件的澳门机动车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暂时入出广东省其他区域(以下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单牌车北上”)实行免担保政策。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按职责分工推进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单牌车北上”政策,及时对本省、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在确保有效防控免担保风险的前提下实施。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广东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 标题文本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 |
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单牌车北上”实行免担保政策。广东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方面推进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单牌车北上”政策,要完善落实相关机动车源头管理和属地管控责任,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相关条件和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强化信息化和科技手段运用,建立健全机动车出内地的预警管控工作机制,在确保有效防控免担保风险的前提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