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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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1.1 乘用车
===表1.1 乘用车===
 
                                      单位:L/100 km
                                      单位:L/100 km
<center>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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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2.1 N<sub>1</sub>类车辆
===表2.1 N<sub>1</sub>类车辆===
 
                                      单位:L/100 km
                                      单位:L/100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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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限值基于WLTC工况。
          注:上述限值基于WLTC工况。
===表2.2 M<sub>2</sub>类车辆===
                                      单位:L/100 km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测试质量(TM)kg !! 汽油 !! 柴油
|-
| TM≤1190 || 5.09 || 4.38
|-
| 1190<TM≤2850 || 0.00335×(TM-2098)+8.13 || 0.00251×(TM-2098)+6.66
|-
| 2850<TM || 10.65 || 8.55
|}
</center>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附表3.1 货车===
                                         单位:L/100km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 节能型限值标准
|-
| 3500<GVW≤4500 || 9.5<sup>a</sup>
|-
| 4500<GVW≤5500 || 9.9<sup>a</sup>
|-
| 5500<GVW≤7000 || 11.1<sup>a</sup>
|-
| 7000<GVW≤8500 || 13.0<sup>a</sup>
|-
| 8500<GVW≤10500 || 14.6<sup>a</sup>
|-
| 10500<GVW≤12500 || 16.9<sup>a</sup>
|-
| 12500<GVW≤16000 || 19.1
|-
| 16000<GVW≤20000 || 21.5
|-
| 20000<GVW≤25000 || 26.6
|-
| 25000<GVW≤31000 || 30.3
|-
| 31000<GVW || 31.1
|-
| colspan="2"|a对于汽油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3。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
</center>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LT(GVW≤5500kg)和CHTC-HT(GVW>5500kg)工况。
===附表3.2 半挂牵引车===
                                    单位:L/100km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最大设计总质量(GCW)kg<sup>a</sup> !! 节能型限值标准
|-
| GCW≤18000 || 21.9
|-
| 18000<GCW≤27000 || 23.9
|-
| 27000<GCW≤35000 || 25.0
|-
| 35000<GCW≤40000 || 26.6
|-
| 40000<GCW≤43000 || 28.1
|-
| 43000<GCW≤46000 || 30.3
|-
| 46000<GCW≤49000 || 32.2
|-
| 49000<GCW || 32.3
|-
| colspan="2"|a最大设计总质量指汽车列车最大质量。
|}
</center>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TT工况。
===附表3.3 客车===
                                    单位:L/100km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 节能型限值标准
|-
| 3500<GVW≤4500 || 8.7'''a'''
|-
| 4500<GVW≤5500 || 10.3'''a'''
|-
| 5500<GVW≤7000 || 11.8'''a'''
|-
| 7000<GVW≤8500 || 12.9
|-
| 8500<GVW≤10500 || 14.2
|-
| 10500<GVW≤12500 || 16.0
|-
| 12500<GVW≤14500 || 17.5
|-
| 14500<GVW≤16500 || 18.5
|-
| 16500<GVW≤18000 || 19.7
|-
| 18000<GVW≤22000 || 20.8
|-
| 22000<GVW≤25000 || 22.5
|-
| 25000<GVW || 23.6
|-
| colspan="2"|a对于汽油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3。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
</center>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C 工况。
===附表3.4 自卸汽车===
                                    单位:L/100km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 节能型限值标准
|-
| 3500<GVW≤4500 || 10.8
|-
| 4500<GVW≤5500 || 11.3
|-
| 5500<GVW≤7000 || 12.5
|-
| 7000<GVW≤8500 || 14.6
|-
| 8500<GVW≤10500 || 16.2
|-
| 10500<GVW≤12500 || 18.3
|-
| 12500<GVW≤16000 || 20.8
|-
| 16000<GVW≤20000 || 24.6
|-
| 20000<GVW≤25000 || 31.5
|-
| 25000<GVW≤31000 || 34.4
|-
| 31000<GVW || 34.8
|}
</center>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D 工况。
===附表 3.5 城市客车===
                                    单位:L/100km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sup>a</sup> !! 节能型限值标准
|-
| 3500<GVW≤4500 || 9.8<sup>b</sup>
|-
| 4500<GVW≤5500 || 11.3<sup>b</sup>
|-
| 5500<GVW≤7000 || 12.9<sup>b</sup>
|-
| 7000<GVW≤8500 || 14.9<sup>b</sup>
|-
| 8500<GVW≤10500 || 17.5<sup>b</sup>
|-
| 10500<GVW≤12500 || 20.3<sup>b</sup>
|-
| 12500<GVW≤14500 || 23.5<sup>b</sup>
|-
| 14500<GVW≤16500 || 26.1
|-
| 16500<GVW≤18000 || 29.3
|-
| 18000<GVW≤22000 || 32.9
|-
| 22000<GVW≤25000 || 37.1
|-
| 25000<GVW || 40.4
|-
| colspan="2"|a对于按GB/T 19754—2021中6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状态进行试验的混合动力电动车辆,以其最大设计总质量减去3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对应的限值作为该车辆限值。
|-
| colspan="2"|b对于专用校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15,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
</center>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B工况。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2.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7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7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按其整备质量,参照GB 19578—2024中相应要求执行。非汽柴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3.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中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4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14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对应的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按其整备质量,参照GB 36980.1—2025中相应要求执行。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18Wh/km·kg。
  3.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3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高于3C。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高于40%。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不作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货车续驶里程不低于8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纯电动货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
  对按照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A”进行检测的N1类纯电动货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35%的,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应不低于95Wh/kg。
  3.纯电动货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9Wh/km·kg。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
量)不超过 8kWh。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不高于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四、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50%。
  2.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
  3.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2.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0W/kg。
  4.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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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9]][[Category:工业和信息化部]][[Category: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Category:2025|9]][[Category:工业和信息化部]][[Category: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025年10月12日 (日) 14:11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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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9月2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详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

  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1.1 乘用车

                                      单位:L/100 km

整备质量(CM)kg 两排及以下座椅 三排及以上座椅
CM≤1090 5.06 5.41
1090<CM≤1580 0.0025×(CM-1580)+6.28 0.0025×(CM-1580)+6.63
1580<CM 6.28 6.63

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2.1 N1类车辆

                                      单位:L/100 km

测试质量(TM)kg 汽油 柴油
TM≤1190 5.30 4.52
1190<TM≤2850 0.00326×(TM-1733)+7.07 0.00258×(TM-1733)+5.92
2850<TM 10.71 8.80

          注:上述限值基于WLTC工况。


表2.2 M2类车辆

                                      单位:L/100 km

测试质量(TM)kg 汽油 柴油
TM≤1190 5.09 4.38
1190<TM≤2850 0.00335×(TM-2098)+8.13 0.00251×(TM-2098)+6.66
2850<TM 10.65 8.55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附表3.1 货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节能型限值标准
3500<GVW≤4500 9.5a
4500<GVW≤5500 9.9a
5500<GVW≤7000 11.1a
7000<GVW≤8500 13.0a
8500<GVW≤10500 14.6a
10500<GVW≤12500 16.9a
12500<GVW≤16000 19.1
16000<GVW≤20000 21.5
20000<GVW≤25000 26.6
25000<GVW≤31000 30.3
31000<GVW 31.1
a对于汽油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3。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LT(GVW≤5500kg)和CHTC-HT(GVW>5500kg)工况。

附表3.2 半挂牵引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CW)kga 节能型限值标准
GCW≤18000 21.9
18000<GCW≤27000 23.9
27000<GCW≤35000 25.0
35000<GCW≤40000 26.6
40000<GCW≤43000 28.1
43000<GCW≤46000 30.3
46000<GCW≤49000 32.2
49000<GCW 32.3
a最大设计总质量指汽车列车最大质量。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TT工况。

附表3.3 客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节能型限值标准
3500<GVW≤4500 8.7a
4500<GVW≤5500 10.3a
5500<GVW≤7000 11.8a
7000<GVW≤8500 12.9
8500<GVW≤10500 14.2
10500<GVW≤12500 16.0
12500<GVW≤14500 17.5
14500<GVW≤16500 18.5
16500<GVW≤18000 19.7
18000<GVW≤22000 20.8
22000<GVW≤25000 22.5
25000<GVW 23.6
a对于汽油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3。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C 工况。

附表3.4 自卸汽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节能型限值标准
3500<GVW≤4500 10.8
4500<GVW≤5500 11.3
5500<GVW≤7000 12.5
7000<GVW≤8500 14.6
8500<GVW≤10500 16.2
10500<GVW≤12500 18.3
12500<GVW≤16000 20.8
16000<GVW≤20000 24.6
20000<GVW≤25000 31.5
25000<GVW≤31000 34.4
31000<GVW 34.8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D 工况。


附表 3.5 城市客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a 节能型限值标准
3500<GVW≤4500 9.8b
4500<GVW≤5500 11.3b
5500<GVW≤7000 12.9b
7000<GVW≤8500 14.9b
8500<GVW≤10500 17.5b
10500<GVW≤12500 20.3b
12500<GVW≤14500 23.5b
14500<GVW≤16500 26.1
16500<GVW≤18000 29.3
18000<GVW≤22000 32.9
22000<GVW≤25000 37.1
25000<GVW 40.4
a对于按GB/T 19754—2021中6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状态进行试验的混合动力电动车辆,以其最大设计总质量减去3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对应的限值作为该车辆限值。
b对于专用校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15,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B工况。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2.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7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7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按其整备质量,参照GB 19578—2024中相应要求执行。非汽柴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3.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中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4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14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对应的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按其整备质量,参照GB 36980.1—2025中相应要求执行。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18Wh/km·kg。

  3.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3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高于3C。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高于40%。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不作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货车续驶里程不低于8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纯电动货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

  对按照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A”进行检测的N1类纯电动货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35%的,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应不低于95Wh/kg。

  3.纯电动货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9Wh/km·kg。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 量)不超过 8kWh。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不高于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四、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50%。

  2.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

  3.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2.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0W/kg。

  4.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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