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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25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6〕10号 2016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职能转变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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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 ||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思路,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要求,经与相关部门沟通,现就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 |||
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 |||
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废止后,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各类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发布并更新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请各单位参考执行。 | |||
三、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强相关工作的指导。 | 三、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强相关工作的指导。 | ||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或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适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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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6|5]][[Category: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Category:资产评估|京]] | [[Category:2016|5]][[Category: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Category:资产评估|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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