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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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年11月10日  施行 =正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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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个人转让住房),凡有原购房发票信息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个人转让住房),凡有原购房发票信息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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