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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 —— 2016年10月11日 执行 |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 —— 2016年10月11日 执行 | ||
2017年6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 2017年6月6日 条款废止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第十一条关于纳税人查补营业税补开发票问题的规定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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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 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 ||
'''十一、关于纳税人查补营业税补开发票问题''' | |||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试点前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因税收检查等原因补缴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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