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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有关规定,现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
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按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 |||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同时废止。 |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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