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关于《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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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制定了《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制定了《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第72行: 第72行:
  (三)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时,认为需要采取实地调查程序的,可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共同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对系统核定的价格进行修正,并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三)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时,认为需要采取实地调查程序的,可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共同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对系统核定的价格进行修正,并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争议处理结果不服,选择继续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争议处理结果不服,选择继续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税收纳税申报时,告知其享有按照本公告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权利,以及故意办理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税收纳税申报时,告知其享有按照本公告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权利,以及故意办理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84行: 第84行:
  1.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1.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通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 格争议处理决定)
  2.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通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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