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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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落实中央金融办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持续引导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更好发挥保险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72号)、《财政部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财金〔2023〕89号)(以下统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落实中央金融办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持续引导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更好发挥保险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72号)、《[[财政部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财金〔2023〕89号)(以下统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经营效益类指标的“净资产收益率”由“3年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当年度指标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30%;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50%;5年周期指标为“5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20%。
  一、《办法》中经营效益类指标的“净资产收益率”由“3年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当年度指标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30%;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50%;5年周期指标为“5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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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 (五) 14:35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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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7月2日  财政部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  财金〔2025〕62号  2025年7月2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落实中央金融办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持续引导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更好发挥保险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72号)、《财政部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财金〔2023〕89号)(以下统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经营效益类指标的“净资产收益率”由“3年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当年度指标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30%;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50%;5年周期指标为“5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20%。

  其中,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sqrt[3]{\left ( 1+r_{n} \right )\times \left ( 1+r_{n-1} \right ) \times \left ( 1+r_{n-2} \right ) }-1 $

  5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sqrt[5]{\left ( 1+r_{n} \right )\times \left ( 1+r_{n-1} \right ) \times \left ( 1+r_{n-2} \right )\times \left ( 1+r_{n-3} \right )\times \left ( 1+r_{n-4} \right ) }-1 $

  rn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rn-1、rn-2、rn-3、rn-4分别为前第1年、前第2年、前第3年、前第4年净资产收益率。

  二、《办法》中经营效益类指标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由“当年度指标”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当年度指标为“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为30%;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为50%;5年周期指标为“5年周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为20%。

  其中,3年周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sqrt[3]{\left ( 1+c_{n} \right )\times \left ( 1+c_{n-1} \right ) \times \left ( 1+c_{n-2} \right ) }-1 $

  5年周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sqrt[5]{\left ( 1+c_{n} \right )\times \left ( 1+c_{n-1} \right ) \times \left ( 1+c_{n-2} \right )\times \left ( 1+c_{n-3} \right )\times \left ( 1+c_{n-4} \right ) }-1 $

  cn为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cn-1、cn-2、cn-3、cn-4分别为前第1年、前第2年、前第3年、前第4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加强资产和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匹配管理,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合理确定权益投资比例,把握好投资收益和风险平衡,实现所有者权益稳定增长和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四、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注重稳健经营,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完善内部中长期考核机制,加强投资组合管理,挖掘收益稳健、风险可控、具有升值潜力和稳定现金流回报的优质投资标的,努力增厚长期稳定收益,更好发挥保险资金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压舱石”作用,积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增强投资管理能力,严格执行并不断健全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评估体系,做好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收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进一步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交易管理和投后管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自开展2025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开始,按照《办法》及本通知执行。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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