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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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2年6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2〕72号  2022年6月16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商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增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的能力,引导和促进商业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现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请将本文转送地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

  附件: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更好防控金融风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提高运营效率,做优做强国有金融资本,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公司,是指执业需取得保险许可证的商业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功能特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将一个会计年度作为评价期间,运用适当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商业保险公司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情况,以及发展质量、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国家宏观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要为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支撑,体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的导向,以高水平金融服务助力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共生共荣。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导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将短期年度考核与长期稳健经营相结合,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坚守保险保障本源,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统一。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遵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通过制定规则,发挥宏观指导作用,维护经济金融安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引导,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四)坚持统一规制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政部负责分类制定全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负责采集数据,计算并发布行业标准值,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商业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公平,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全面、真实的绩效评价数据。绩效评价工作以独立审计机构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绩效评价财务数据应当由负责商业保险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绩效评价业务数据应当由负责商业保险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商业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数据应当与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的最终结果保持一致,相互印证。

  第六条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保险公司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和商业保险公司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维度包括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个方面。

  第八条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各维度指标具体为:

  (一)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包括服务社会民生情况、服务“三农”情况、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实体经济特定领域情况5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保险公司坚守“保险姓保”定位,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情况。

  (二)发展质量:包括经济增加值率、综合费用利润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5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保险公司发展质量和效率。

  (三)风险防控: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SARMRA评估)得分、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基本情景流动性覆盖率、综合赔付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7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保险公司风险防控水平。

  (四)经营效益: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3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保险公司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效益水平。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各单项指标的权重分值,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具体见《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1)。

  第九条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客观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价数据

  第十条 商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各项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及时、真实、可获得。数据来源为监管报表的,应当将监管报表作为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数据来源为内部业务统计的,应当对业务统计口径进行详细说明。具体包括:

  (一)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二)商业保险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数据专项审计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四)对各项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和调整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数据来源;

  (五)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真实、完整、合理,对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商业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在账面数据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申请调整的事项应当为客观事项且需由审计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包括:

  (一)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在当年利润中加回;

  (二)因承担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业务或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调控要求导致当年利润或资产减少且减少比例超过1%(含)的,可把减少金额在当年利润或资产中加回;

  (三)因国家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导致当年利润或资产发生变动且变动比例超过1%(含)的,可把影响金额在当年利润或资产中予以调整;

  (四)公司并表范围、并表比例发生变动的,应当将变动影响绩效评价基础数据的部分作为客观影响因素,相应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调整;

  (五)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审计结论的事项对绩效评价基础数据的影响规模,相应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调整;

  (六)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客观调整事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被评价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绩效评价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并据此开展评价。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特性,分别采用单一评价或综合评价方式,对各单项指标进行评价计分。

  单一评价是指采用行业对标、历史对标、基准对标、定性打分等评价方法中的一种,对单项指标开展评价。综合评价是指从不同维度选择两种(含)以上的单一评价方法,并合理确定各评价方法权重,通过加权计算对单项指标开展评价。

  第十四条 对采用行业对标方法的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快报资料,对商业保险公司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统一测算并公布行业标准值,行业标准值划分为六档并对应六档标准系数(见附2)。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业保险公司出现行业性营业收入、盈利下降的,财政部可酌情在计算行业标准值时统筹考虑相关影响因素。

  第十五条 对采用历史对标方法的绩效评价指标,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基础数据测算该指标的历史标准值,历史标准值划分为六档并对应六档标准系数(见附2)。

  第十六条 采用行业对标或历史对标的绩效评价指标,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该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分值×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分值×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七条 对采用基准对标方法的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场数据、行业数据、历史经营数据、监管数据、宏观政策要求等因素,确定该指标的对标基准值,并将商业保险公司指标数据与对标基准值比较后,按照相应计分规则计算得出该单项指标得分(见附1)。

  第十八条 对采用定性打分方法的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或受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监管情况各自打分,以各方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单项指标得分。

  第十九条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得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加总形成。

  商业保险公司在评价期间发生属于加分、减分或降级范围内的事项(见附2),经核实后,由财政部门以前款绩效评价得分为基础,额外予以加分、减分或下调评价级别,形成该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得分。其中,商业保险公司因重大风险事件、重大信息质量问题下调评价级别的,绩效评价得分按照下调后评价级别所处分数区间的下限值取值。对于绩效评价加分事项,按照审慎从严的原则,如确有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需依据充足,论证充分。对于绩效评价减分事项、降级事项,一经核实,从严确认。

  商业保险公司在评价期间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行业标准值中等值水平的,由财政部门以前款绩效评价得分为基础,下调一档确认绩效评价档次,绩效评价得分按照原有得分在对应档次分数区间内所处百分比位置,在下调后档次的对应分数区间内同比例取值。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包括绩效评价得分、绩效评价档次和绩效评价级别。

  绩效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最高100分。

  绩效评价档次是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得分所确定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档次(见附2)。

  绩效评价级别是对绩效评价档次再划分级别,以体现同一绩效评价档次内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分为AAA、AA、A、BBB、BB、B、CC、C、D、E十个级别(见附2)。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绩效评价结果通报相关商业保险公司,同时抄送负责商业保险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组织人事部门以及行业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并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于年度绩效评价档次达不到中档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及时总结原因,分析差距,加强管理,改进考核。

  第二十三条 当期评价后发现绩效评价数据资料不实或有误且影响评价结果的,财政部门可追溯调整评价结果,并追溯调整与评价结果联动挂钩的其他事项结果。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全套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地方商业保险公司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商业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商业保险公司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要求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整改和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商业保险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要求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安排,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于每年4月底前印发行业标准值。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商业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工作。对属于地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商业保险公司,确有需要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特点,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对评价方法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商业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受托开展商业保险公司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工作各项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相关工作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结论适当,并严守商业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

  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商业保险公司商业秘密的,财政部门将按规定督促商业保险公司不再委托其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对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行为,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要求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整改和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因股权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原由中央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转为地方商业保险公司的,或者原地方商业保险公司转为由中央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调整绩效评价结果确认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说明

  3.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申报及计分表 提取码: ctkb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25%)

具体指标 分值 导向 类型 指标定义/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评价方法 备注
服务社会民生情况 5 正向 定量 1、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当年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上年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上年 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 ×100%

2、境内健康风险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增速:(当年健康风险再保险境内分保费收入-上年健康风险再保险境内分保费收入)/上年健康风险再保险境内分保费收入 ×100%

业务数据 、财务数据 基准对标 1、当年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境内健康风险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与上年持平时,对应基准对标的标准系数为0.6,在此基础上,将增速与业务浮动系数挂钩计算本项指标得分,如果当年浮动系数为0.05,则增速每增减1%指标得分线性加减0.05,最高5分,最低0分。业务浮动系数综合考虑行业年度经营发展情况,按年在0.05-0.5之间取值。例如,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增速为3.5%,当年业务浮动系数为0.05,则单项指标得分为5*0.6+3.5*0.05=3.175。

2、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考核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具体包括责任保险、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再保险公司考核境内健康风险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增速,具体包括健康险再保险、意外伤害险再保险。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先按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合计数分别计算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单项指标得分,再按两项业务各自得分及对应子公司平均净资产权重综合计算本项指标绩效评价得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控股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再保险以外的子公司,以及阶段性持股子公司,不评价本项指标。

服务“三农 ”情况 5 正向 定量 1、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上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上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00%

2、农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增速:(当年农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上年农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上年农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100%

业务数据 、财务数据 基准对标 1、当年农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与上年持平时,对应基准对标的标准系数为0.6,在此基础上,将增速与业务浮动系数挂钩计算本项指标得分,如果当年浮动系数为0.05,则增速每增减1%指标得分线性加减0.05,最高5分,最低0分。业务浮动系数综合考虑行业年度经营发展情况,按年在0.05-0.5之间取值。

2、财产保险公司考核财产险类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速,人身保险公司考核人身险类涉农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再保险公司考核农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增速。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先按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合计数分别计算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单项指标得分,再按两项业务各自得分及对应子公司平均净资产权重综合计算本项指标绩效评价得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控股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再保险以外的子公司,以及阶段性持股子公司,不评价本项指标。

3、农业保险统计口径执行原保监会《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保监发〔2007〕111号)、《新增农业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统计指标》(保监发〔2016〕43号),未来如监管部门调整统计口径,从其规定。

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5 正向 定量 1、绿色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当年绿色保险保费收入-上年绿色保险保费收入)/上年绿色保险保费收入×100%

2、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增速:(当年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上年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上年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100%

业务数据、财务数据 基准对标 1、当年绿色保险保费收入、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与上年持平时,对应基准对标的标准系数为0.6,在此基础上,将增速与业务浮动系数挂钩计算本项指标得分,如果当年浮动系数为0.05,则增速每增减1%指标得分线性加减0.05,最高5分,最低0分。业务浮动系数综合考虑行业年度经营发展情况,按年在0.05-0.5之间取值。

2、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考核绿色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再保险公司考核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增速。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先按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合计数分别计算绿色保险保费收入和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单项指标得分,再按两项业务各自得分及对应子公司平均净资产权重综合计算本项指标绩效评价得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控股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再保险以外的子公司,以及阶段性持股子公司,不评价本项指标。

3、绿色保险产品指以促进环境污染防治、保护绿色资源、保障绿色产业发展、增信绿色金融交易、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鼓励实施环境友好行为为目标的保险产品,本处绿色保险具体指保险责任所涉领域,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属行业为绿色产业的保险,两者不重复统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森林保险、绿色装备保险、绿色建筑保险、巨灾保险属于绿色保险。绿色产业范围执行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如未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更新,同步执行最新版本。

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 5 正向 定量 1、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当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保费收入-上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保费收入)/上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保费收入 ×100%

2、战略性新兴产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增速:(当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上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上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100%

业务数据、财务数据 基准对标 1、当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与上年持平时,对应基准对标的标准系数为0.6,在此基础上,将增速与业务浮动系数挂钩计算本项指标得分,如果当年浮动系数为0.05,则增速每增减1%指标得分线性加减0.05,最高5分,最低0分。业务浮动系数综合考虑行业年度经营发展情况,按年在0.05-0.5之间取值。

2、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考核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再保险公司考核战略性新兴产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增速。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先按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合计数分别计算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单项指标得分,再按两项业务各自得分及对应子公司平均净资产权重综合计算本项指标绩效评价得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控股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再保险以外的子公司,以及阶段性持股子公司,不评价本项指标。

3、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指保险责任所涉领域,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属行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保险,两者不重复统计。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首台套/新材料综合保险、网络安全责任保险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执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如未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更新,同步执行最新版本。

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实体经济特定领域情况 5 正向 定量 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实体经济特定领域资产规模增速:(当年末保险资金运用投资于特定领域的资产规模-上年末保险资金运用投资于特定领域的资产规模)/上年末保险资金运用投资于特定领域的资产规模×100% 业务数据、监管部门报表(保险资金运用数据取自银保监会3031报表) 基准对标 1、当年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实体经济特定领域资产规模与上年持平时,对应基准对标的标准系数为0.6,在此基础上,将增速与业务浮动系数挂钩计算本项指标得分,如果当年浮动系数为0.05,则增速每增减1%指标得分线性加减0.05,最高5分,最低0分。业务浮动系数综合考虑行业年度经营发展情况,按年在0.05-0.5之间取值。

2、保险资金运用投资特定领域情况的考核指标为3031报表剔除部分项目后的投资资产规模增速,具体剔除的项目包括:“一、银行存款”、“三、金融债券”(其中的“2.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3.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除外)、“五、封闭式基金”、“六、开放式基金”、“七、货币式基金”、“十、买入返售证券”、“十一、拆出资金”、“十四、衍生产品投资”、“十五-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十七、外币资产项目”。未来如监管部门调整统计报表,相应调整本项指标中具体剔除的项目。

发展质量(25%)

具体指标 分值 导向 类型 指标定义/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评价方法 备注
经济增加值率 5 正向 定量 (利润总额-平均权益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的平均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平均所有者权益×100% 财务报表 综合对标(行业对标+历史对标) 行业对标中的“平均权益回报率”为净资产收益率行业标准值的中等值,历史对标中的“平均权益回报率”为对应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行业标准值的中等值。
综合费用利润率 5 正向 定量 利润总额/(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00% 财务报表 综合对标(行业对标+历史对标)
人工成本利润率 5 正向 定量 利润总额/人员费用×100% 财务报表 综合对标(行业对标+历史对标)
人均净利润 5 正向 定量 净利润/(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全年平均保险营销员人数) 财务报表 综合对标(行业对标+历史对标)
人均上缴利税 5 正向 定量 年度分红及缴税/(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全年平均保险营销员人数) 财务报表 综合对标(行业对标+历史对标) 年度分红缴税和在岗职工人数均采用合并口径。年度分红为当年实际分红金额(含其他权益工具分配),缴税为已交税金合计(不含代扣代缴)。

风险防控(25%)

具体指标 分值 导向 类型 指标定义/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评价方法 备注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5 适当 定量 实际资本/最低资本×100% 财务报表 、监管数据 基准对标 按照银保监会“偿二代”监管规则有关规定,计算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100%)及以上为满分,在0-100%内的,得分在5分内按区间比例计算。未来监管规则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SARMRA评估得分 5 正向 定量 监管评分 业务数据 、监管数据 基准对标 1、SARMRA评估得分、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 三项指标合计分值5分,评价时将三项指标分别按照既定的基准对标规则以5分计分后取平均值作为本项监管综合指标得分 。例如,三项指标得分分别为4.3分、5分、4.5分,则本项指标得分为(4.3+5+4.5)/3=4.6分。

2、SARMRA评估得分采用最近一次监管部门核定的评估分数开展绩效评价,以百分制得分在5分内按区间比例计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如暂无监管评分,则采用并表子公司中有SARMRA评分值的子公司得分平均值。

3、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采用评价年度最近一次监管部门核定的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开展绩效评价。A类公司该项指标得5分,B类公司该项指标得4分,C类公司、D类公司得分为0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如暂无监管评级,则采用并表子公司中有监管部门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的子公司得分平均值。

4、保险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采用评价年度最近一次经监管部门认定的量化评估分数开展绩效评价,以百分制得分在5分内按区间比例计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采用并表子公司中有监管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的子公司得分平均值。

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 正向 定量 监管评分 业务数据 、监管数据 基准对标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 正向 定量 监管评分 业务数据 、监管数据 基准对标
基本情景流动性覆盖率 5 正向 定量 (基本情景下公司现金流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评估时点账面价值)/基本情景下公司现金流出×100% 财务报表 、业务数据 基准对标 示按照银保监会“偿二代”监管规则有关规定,计算未来12个月的基本情景流动性覆盖率(LCR1),达到监管要求(100%)及以上为满分,在0-100%内的,得分在5分内按区间比例计算。未来监管规则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综合赔付率 5 适当 定量 (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额-摊回分保赔款)/已赚保费×100%,已赚保费=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财务报表 、业务数据 基准对标 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短期险综合赔付率 ,未来监管规 则如有变化,从其规定。保险公司综合赔付率在行业平均综合赔付率上下 10%区间 (即行业平均短期险综合赔付率的 〔0.9,1.1〕倍区间)内为满分,超出上下30% 区间得0分,在上下10%到30%区间内的,得分在5分内按区间比例计算。
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 5 逆向 定量 年末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年末资产总额×1000‰ 财务报表 行业对标

经营效益(25%)

具体指标 分值 导向 类型 指标定义/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评价方法 备注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10 正向 定量 (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100% 保值增值表 行业对标
净资产收益率 8 正向 定量 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财务报表 综合对标 (行业对标+历史对标)
分红上缴比例 7 适当 定量 分红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00% 财务报表 基准对标 分红率达到30%为7分;低于30%的,按实际分红率占30%的比例计算分数。分红金额为本年度分红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加减分事项

具体指标 分值 导向 类型 指标定义/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评价方法 备注
加分事项 商业保险公司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相关决策部署方面积极有力、精准到位、措施得当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扬、表彰情况等,给予1-5分加分。
减分事项 一、风险事件扣分或降级:商业保险公司(含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根据影响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情节严重的,下调评价级别;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违规处罚扣分:商业保险公司(含子公司)违反有关监管规定或财政财务、公司治理规定,或违规经营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误导消费者投保,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发生重大处理处罚行为的,根据影响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
三、信息质量问题扣分或降级:商业保险公司不按照规定提供评价基础信息,或提供虚假基础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情节严重的,下调评价级别。商业保险公司财务快报与财务决算报表相比净利润数值变动幅度超过10%扣1分,超过15%扣1.5分,超过20%扣2分,超过25%扣2.5分,超过30%扣3分。
四、无序设立子公司扣分:商业保险公司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盲目无序新设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三级以上(计算层级时不含特殊目的载体〔SPV〕)子公司的,根据设立情况扣1-5分。
五、落实国家政策不力扣分: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相关决策部署方面,存在落实不力情况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情况扣1-5分,并按违规行为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说明

  一、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

  商业保险公司发生客观调整事项,相应调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

  (一)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经济增加值率、综合费用利润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

  (二)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经济增加值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基本情景流动性覆盖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二、行业标准值测算方法

  (一)被剔除的商业保险公司数据主要包括:

  1.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为负数的数据;

  2.相关指标与正常商业保险公司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商业保险公司数据;

  3.期初数或上年数不完整的商业保险公司数据。

  (二)依据所建样本库中商业保险公司的数据,财政部采用分段平均法测算每项指标的标准值。具体步骤包括:

  1.对测算样本的指标按照实际值从大到小(对于逆向指标,从小到大)进行排序;

  2.将排好序的样本划分为六段,前25%的样本数据为第一段,前50%的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三段,后60%的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40%的样本数据为第五段,后20%的样本数据为第六段;

  3.计算每一段样本指标的平均值,并将六段指标的平均值分别作为该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中等值”、“较低值”、“较差值”、“极差值”,对应六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0。

  (三)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类指标对应的业务浮动系数和综合赔付率对标基准值,由财政部综合考虑保险行业经营发展情况,每年与行业标准值一同印发。

  三、历史标准值测算方法

  依据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前5年基础数据,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对正向指标、逆向指标测算历史标准值。具体步骤包括:

  (一)计算指标前5年数据的最低值、平均值和最高值。

  (二)对于前5年数据的最低值、平均值和最高值,通过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将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分别划分为以下六档:

  1.正向指标中,第一档按前5年最低值下浮20%、第二档按前5年最低值下浮10%、第三档按前5年最低值、第四档按前5年平均值、第五档按前5年最高值、第六档按前5年最高值上浮10%取值;

  2.逆向指标中,第一档按前5年最高值上浮20%、第二档按前5年最高值上浮10%、第三档按前5年最高值、第四档按前5年平均值、第五档按前5年最低值、第六档按前5年最低值下浮10%取值。

  (三)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中的第六档至第一档分别作为该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中等值”、“较低值”、“较差值”、“极差值”,对应六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0。

  (四)对于难以获取前5年数据的指标,可选取最近5年内可获取的年度数据,按上述步骤计算标准值。

  四、综合评价计分方法

  对采用行业对标和历史对标进行综合评价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计分步骤包括:

  (一)按照上述行业对标和历史对标的标准值测算方法,分别测算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值。

  (二)将商业保险公司调整后的绩效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商业保险公司所处标准值,分别计算行业对标和历史对标的指标得分。

  (三)按照行业对标90%和历史对标10%权重设置,计算绩效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得分。

  五、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

  (一)商业保险公司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相关决策部署方面积极有力、精准到位、措施得当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扬、表彰情况等,给予1-5分加分。

  (二)对商业保险公司评价期间发生的下列不良事项,经核实后,予以降级或1-5分扣分。

  1.风险事件扣分或降级:商业保险公司(含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根据影响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情节严重的,下调评价级别;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2.违规处罚扣分:商业保险公司(含子公司)违反有关监管规定或财政财务、公司治理规定,或违规经营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误导消费者投保,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发生重大处理处罚行为的,根据影响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

  3.信息质量问题扣分或降级:商业保险公司不按照规定提供评价基础信息,或提供虚假基础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情节严重的,下调评价级别;

  商业保险公司财务快报与财务决算报表相比净利润数值变动幅度超过10%扣1分,超过15%扣1.5分,超过20%扣2分,超过25%扣2.5分,超过30%扣3分;

  4.无序设立子公司扣分:商业保险公司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盲目无序新设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三级以上(计算层级时不含特殊目的载体〔SPV〕)子公司的,根据设立情况扣1-5分;

  5.落实国家政策不力扣分: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相关决策部署方面,存在落实不力情况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情况扣1-5分,并按违规行为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六、分档分级分数线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结果以80、65、50、40分作为分档分数线,各档次和各级别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价档次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AAA≥95分;95分>AA≥85分;85分>A≥80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65分以上(含65分)不足80分的评价档次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80分>BBB≥75分;75分>BB≥70分;70分>B≥65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65分的评价档次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2个级别,分别为:65分>C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档次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档次为差(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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