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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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