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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令2013年第213号 2014年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 |
(→第七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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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行: | 第450行: |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同时废止。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同时废止。 | ||
附件: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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