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95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第6行: | 第6行: | ||
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
2025年8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年9月1日 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第108行: | 第110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22| | [[Category:2022|废]]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