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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行: | 第52行: | ||
4.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 4.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 ||
在开展三调的同时,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按照三调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做好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东北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和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的数据汇总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三调成果中。 | |||
5. 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 5. 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 ||
(1)建立四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国家编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专项用地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省、地级组织建设省、地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国家组织建设国家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 | |||
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 | 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 | ||
(2)建立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四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到国家的国土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国土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自然资源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 |||
6.成果汇总 | 6.成果汇总 | ||
(1)数据汇总。在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项数据; | |||
(2)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国土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国土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 | |||
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 | |||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国家、省、地、县各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和各种专题图件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 |||
二、实施原则 | 二、实施原则 | ||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 ||
三调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方式组织实施。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省(区、市)、地、县(区、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 |||
(二)依法开展,科学调查 | (二)依法开展,科学调查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开展国土调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提供或收集相关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 | |||
全国三调办统一制定并发布三调技术标准、科学设计调查流程,统一调查和建库的程序、方法、成果、精度和验收要求,千方百计提高数据质量。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协调统计农业、林、草、水等相关部门的调查需求,并参考各部门的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 |||
(三)强化队伍,保障经费 | (三)强化队伍,保障经费 | ||
各地区要健全调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精兵强将,充实人员力量,选用高水平的调查队伍。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全面提高调查人员的政策水平、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 |||
调查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要列入预算,及时拨付,同时加强监管,保证调查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 |||
(四)统筹部署,加强宣传 | (四)统筹部署,加强宣传 | ||
根据三调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部署三调工作,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调查工作,为开展调查创造良好环境。 | |||
三、主要工作内容 | 三、主要工作内容 | ||
(一)开展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 | (一)开展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 | ||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 ||
(三)获取遥感影像资料和生产正射影像图 | (三)获取遥感影像资料和生产正射影像图 | ||
(四)调查信息提取和调查底图制作 | (四)调查信息提取和调查底图制作 | ||
(五)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 |||
(六)开展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 (六)开展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 ||
(七)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 (七)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 ||
(八)开展海岛调查 | (八)开展海岛调查 | ||
(九)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云平台 | (九)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云平台 | ||
(十)开展统一时点变更 | (十)开展统一时点变更 | ||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 ||
(十二)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 (十二)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 ||
(十三)开展调查成果核查 | (十三)开展调查成果核查 | ||
(十四)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 (十四)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 ||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 ||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 |||
(一)主要技术指标 | (一)主要技术指标 | ||
1. 数学基础 | 1. 数学基础 | ||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全国三调办统一组织制作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正射影像图,各地国土调查办公室负责将自然资源管理和相关部门资料以及原有相关数据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2. 调查分类 | 2. 调查分类 | ||
调查分类采用《工作分类》,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监测及评估等相关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调查分类,但须按照《工作分类》上报成果。 | |||
3. 地类图斑 | 3. 地类图斑 | ||
三调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 | |||
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 |||
飞入飞出地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调查,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 |||
4. 调查精度 | 4. 调查精度 | ||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相关地类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相关地类实地面积超过 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 600 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得低于 1500平方米。 | |||
为满足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各省(区、市)可统一提高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标准。 | |||
5. 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 5. 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 ||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 GB/T 13989-2012 标准,分幅采用国际 1:1 000 000 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 1:1 000 000 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 |||
1:2 000、1:5 000、1:10 000 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 3°分带。 | |||
1:2 000、1:5 000、1:10 000 | |||
(二)调查界线 | (二)调查界线 | ||
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零米等深线(即经修改的低潮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统一确定各级调查控制界线,自上而下逐级提供调查使用。国土调查控制界线采取国家总体控制,国家负责统一组织制作以省级行政界线为基础的调查界线;地方分级负责,省级负责省以下县级调查界线制作与确定,县级负责县以下调查界线制作与确定。 | |||
三调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各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全国三调办批准后调整。 | |||
1. 调查界线的调整 | 1. 调查界线的调整 | ||
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 | 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 | ||
(1)国界线依据外交部提供的最新勘界及联检成果调整。 | |||
(2)沿海陆地及岛屿零米等深线,依据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以下简称海军航保局)提供的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调整,各地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发现的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的实地变化,报全国三调办商海域海岛管理司、海军航保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 |||
(3)海岸线即陆海分界线以大潮平均高潮线为准。 | (3)海岸线即陆海分界线以大潮平均高潮线为准。 | ||
(4)省、地、县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报全国三调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省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对调查界线进行调整以使之与 DOM 匹配,经界线双方民政部门同意并提请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双方有异议 | |||
的也不得调整调查界线。 | 的也不得调整调查界线。 | ||
(5)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 | |||
国界线、零米等深线、省界线的调整由国家负责完成,地、县级调查界线的调整由省级负责完成,乡(镇)级调查界线及海岸线的调整由县级负责完成。各省县级控制界线制作完成后应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 |||
2. 调查界线制作 | 2. 调查界线制作 | ||
依据三调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和国界线、零米等深线、省界线调整数据,由全国三调办组织,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进行坐标转换和界线更新,制作标准分幅数字化的国界线、省级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沿海零米等深线、岛屿界线图,作为省级调查控制界线,提供各省(区、市)使用。 | |||
省级三调办依据国家下发的省级控制界线制作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各省(区、市)县级调查界线确定后,应及时将本省(区、市)分县县级调查界线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 |||
(三)遥感影像资料采购及调查底图制作 | (三)遥感影像资料采购及调查底图制作 | ||
1. 遥感数据采购和正射影像图制作 | 1. 遥感数据采购和正射影像图制作 | ||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面采用优于 1 | |||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面采用优于 1 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全国三调办组织统一采购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年 8 月 31 日优于 1 米分辨率覆盖全国的遥感影像制作 DOM。 | |||
各地可自行采购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制作 | 各地可自行采购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制作 DOM,辅助开展实地调查,并将 DOM 成果汇交至全国三调办。 | ||
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采用优于 0.2 | 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采用优于 0.2 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地方自行收集 2014 年以后、优于0.2 米分辨率,覆盖城镇村庄范围的已有航空遥感正射影像数据。原有 0.2 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能全覆盖城镇村庄的区域,可采用优于 1 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补充。地方可自行采购最新 0.2 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 ||
2. 调查信息提取及调查底图制作 | 2. 调查信息提取及调查底图制作 | ||
全国三调办组织在最新 | |||
全国三调办组织在最新 DOM(包括国家统一制作的DOM 和地方自行制作的 DOM)基础上,按照《工作分类》,依据影像特征内业逐地块判读土地利用类型,提取土地利用图斑。对于影像特征无法明确判断为一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提供与影像特征可能对应的两种土地利用类型选项。 | |||
全国三调办在最新 DOM、矢量图斑和参考地类信息基础上制作调查底图,下发地方开展调查工作。 | |||
全国三调办在最新 | 在全国三调办制作的调查底图的基础上,地方国土调查办公室可结合相关资料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开展细化提取工作,进一步丰富调查底图内容。 | ||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 ||
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 |||
1. 地类样本采集 | 1. 地类样本采集 | ||
各地在正式开展调查工作前,需对本区域涉及所有地类,选取典型地块,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以规范和统一土地分类标准。 | |||
(1)选取地类单一、特征明显的典型地块作为地类样本,尽量保持样本影像特征和实地利用特征的一致性。样本地块的边界应根据样本选取要求重新勾绘,不建议直接采用地类图斑的原始边界,边界勾绘形状以矩形为主,尽量保证地类单一。使用统一下发的软件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样本地块实地拍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地类样本照片的完整性、单一性、典型性、清晰性,远近协调,合理分配空白 | |||
和实体所占空间布局,尽可能地提高艺术美感,准确、美观的反映地类特征。 | |||
(2)省级三调办收到县级地类样本图斑采集成果后,负责组织对各县地类样本认定标准的规范性审查,并及时将地类样本审查结果反馈各县,以统一地类认定标准,规范各地调查工作。 | |||
2. 地类调绘及补测 | 2. 地类调绘及补测 | ||
(1)各县(市、区)以全国三调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与国土调查数据库套合,叠加自然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数据,进行各地类预判和内业图斑边界勾绘,生成图斑预编号、权属单位名称等国土调查记录表规定的图斑基本信息,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 |||
(2)依据遥感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及标注信息,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土地权属等相关属性信息;对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应按实地现状调查;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 2.5m,山地不得大于 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 2倍中误差。 | |||
3.实地举证 | 3.实地举证 | ||
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全国三调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 |||
(1)地方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原则上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地方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也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原地类为耕地,国家判读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地方调查仍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 |||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地类新增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 | |||
(3)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举证;对城镇村内部涉及建设用地细分类型的图斑,无需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未调查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无人类生活活动的区域,如沙漠、戈壁、冰山、森林等无人区,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 | |||
(4)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举证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建构筑物内部和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利用特征照片三类。 | |||
(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 (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 ||
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城市、建制镇、村庄补充地籍调查,确实条件不具备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并收集和参考最新的城乡规划的现状调查相关资料,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 | |||
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 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 ||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各类图斑应严格按照现状用途调查。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 |||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确实不具备开展补充地籍调查条件的,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 |||
(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 (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 ||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城镇内部街道行政界线调查上图。 | |||
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 | |||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 |||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 |||
(七)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 (七)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 ||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 ||
按照《利用 DEM | |||
按照《利用 DEM 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制作坡度图。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 | |||
耕地分为≤2 度、2-6 度、6-15 度、15-25 度、>25 | |||
耕地分为≤2 度、2-6 度、6-15 度、15-25 度、>25 度(上含下不含)5 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 | |||
2 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 |||
2 | |||
2.关于田坎 | 2.关于田坎 | ||
(1)耕地坡度≤2 度的原则上不调查田坎,坡度 2 | |||
(1)耕地坡度≤2 度的原则上不调查田坎,坡度 2 度以上耕地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田坎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 | |||
采用更高调查精度的区域,田坎可用图斑表示,但应保证省域调查精度标准统一。 | |||
(2)田坎系数原则上继续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重新测算田坎系数的,须由省级三调办统一重新组织测算,并上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 |||
3.关于图斑标注 | 3.关于图斑标注 | ||
(1)耕地标注; | (1)耕地标注; | ||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林粮间作、观赏园艺、速生林木、绿化草地和未耕种。 | |||
①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及苗圃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 | |||
地;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 | 地;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 | ||
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林粮间 | 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林粮间 | ||
第1,160行: | 第1,059行: | ||
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 | 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 | ||
科技含量。 | 科技含量。 | ||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 |||
全国三调办和地方国土调查办公室成立技术专家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邀请部分土地管理领域的老专家、老领导,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巡查、咨询、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 |||
4. 机制保障 | |||
(1)引入竞争机制; | |||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 | |||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 |||
各地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国土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国家、省、地级分级负责检查验收。县级国土调查成果由地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预检,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省级汇总成果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国家对省级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国土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 |||
(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 |||
三调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 |||
(4)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 |||
本次调查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设立第一责任人,将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 |||
(5)建立项目监理制度; | |||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投标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推行项目监理制。没条件的地区,也可从项目承担单位抽调技术人员交叉监理,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 |||
由项目监理机构在规定的权利和职责下开展日常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实施前须制订规范的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委托方、监理机构和项目承担方的权利和职责。项目监理实施须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 |||
(6)建立事后评估制度。 | |||
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汇总后,由统计部门组织开展事后评估,对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 | |||
5. 经费保障 | |||
三调经费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通知》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国土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三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 |||
6. 共享应用 | |||
三调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与各部门共享并用于宏观调控和各项管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国土调查相关成果由各部门共享,充分发挥国土调查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同时,通过成果集成,满足科学研究、社会公众等对国土调查成果资料的需求,实现调查成果广泛应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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