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方式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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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2月27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方式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4〕196号  2025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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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我部不再提供技能人员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我部不再提供技能人员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二、原由我部提供的相关技能人员空白职业资格证书,改由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自行印制,样式可参考2018年版职业资格证书样式,证书不再加盖我部印章,证书编码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自行印制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与原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相关证书数据请及时上传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二、原由我部提供的相关技能人员空白职业资格证书,改由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自行印制,样式可参考2018年版职业资格证书样式,证书不再加盖我部印章,证书编码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自行印制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与原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相关证书数据请及时上传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 www.osta.org.cn]),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三、为适应信息化建设需要,倡导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推行电子证书。
   三、为适应信息化建设需要,倡导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推行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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