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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申领、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申领、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一、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均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其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管理。 | |||
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申领手续。 | 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申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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