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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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申领、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申领、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均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其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管理。
  一、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均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其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管理。


  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申领手续。  
  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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