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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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五、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14.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由院长审核后签发。
  14.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由院长审核后签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后即生效,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坚决杜绝只签发、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后即生效,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坚决杜绝只签发、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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