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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兼任范围 | 二、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兼任范围 | ||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其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历应符合《[[ |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其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历应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项目由专业运维公司或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统一管理的上述人员中,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在不同省份项目间兼任;生产运行负责人只能在同一省份不同项目间兼任,其他情况不得兼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应提供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及相关工作经历。 | ||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如管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在本通知印发后1年内进行变更,逾期未变更的,按照许可条件未保持情况处理。 |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如管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在本通知印发后1年内进行变更,逾期未变更的,按照许可条件未保持情况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