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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5年第24号 2015年4月30日 条款修改 | 2015年4月3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5年第24号 2015年4月30日 条款修改 | ||
2020年12月2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95号 2021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六章 | |||
=正文= | =正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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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七)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 ==第六章 基金投资(废止)== | ||
'''第四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 |||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 |||
'''第四十八条 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 |||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 |||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 |||
'''第四十九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 |||
'''第五十条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 |||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 |||
'''第五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 |||
'''第五十二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 |||
'''第五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 |||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
==第七章 收益分配及费用== | ==第七章 收益分配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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