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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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9日 财政部 | 2006年3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41号 2006年1月1日 执行 | ||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
2025年7月8日 (二) 14:41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6年3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41号 2006年1月1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