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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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2007年9月10日 执行 | 2007年9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2007年9月10日 执行 | ||
2026年7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2027年9月1日 废止 | |||
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见附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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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 (二) 23:02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7年9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2007年9月10日 执行
2026年7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2027年9月1日 废止
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见附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