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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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中小学校<ref>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规定执行。</ref>,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中小学校<ref>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规定执行。</ref>,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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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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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8|8]][[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政府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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