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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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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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278号  1994年6月4日  执行
1994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278号  1994年6月4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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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  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  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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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 (三) 00:54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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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278号  1994年6月4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 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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