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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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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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92号  2015年6月3日  执行
2015年6月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92号  2015年6月3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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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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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5|6]][[Category: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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