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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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2011年6月1日 施行 | 2011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2011年6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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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一) 01:56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1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2011年6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