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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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2009年7月31日 执行 | 2009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2009年7月3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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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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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 (五) 15:20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9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2009年7月31日 执行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